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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东升伟业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直销员管理制度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吉林东升伟业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直销员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如下事项:
(一)直销员销售管理
1.总则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2)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3)严格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稳健经营的原则;
(4)不得以任何形式诽谤、诋毁公司及其直销员和公司员工;不得威胁、恐吓或侵害其他直销员和公司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公司或其他与公司相关的活动场地的公共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公司及其他直销员的活动及经营。
2.产品销售管理
(1)严禁夸大宣传公司实力和产品效果,禁止诱导客户不冷静购买产品;
(2)严禁推广、销售非公司提供的产品、资料或服务;
(3)严禁不按照公司统一的价格经营业务;
(4)严禁弄虚作假,破坏市场环境和秩序;
(5)严禁冒用他人名义订货、发货;
(6)严禁超出本身销售能力的不正当囤货行为;
(7)严禁未经公司授权,在任何媒体上(包括互联网)做有关产品或者业务广告;
(8)严禁有干扰顾客正常生活和工作的销售行为;
(9)严禁在公共场合和公司不允许的场合,如:药店、超级市场、杂货店、地摊等展售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推广业务;
(10)严禁对顾客的投诉或者索赔置之不理,甚至训斥顾客等行为;
(11)直销员向顾客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B.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消费者要求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C.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换货制度;
D.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公司出具的含有退、换货制度、公司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直销员本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3.业务推广管理
(1)严禁以任何违反法令或不道德的行为开展公司业务;
(2)严禁炫耀个人财富,夸大经济收入或宣导个人享受;
(3)严禁强迫他人从事销售业务,应当充分尊重顾客的选择;
(4)严禁歪曲直销员和公司的直接关系;
(5)严禁以任何形式损害公司或其他直销员的利益;
(6)严禁以任何形式侮辱公司成员及顾客,不得以任何方式威胁其人身及财产安全;
(7)严禁诋毁公司及其他直销员;
(8)严禁轻视或诋毁其他公司、品牌产品、职业或行业;
(9)严禁强拉其他直销员的顾客;
(10)严禁搞个人崇拜、拉帮、结社等行为,严禁鼓吹梦想、集体喊口号等行为;
(11)严禁涉及政治、宗教信仰等话题;
(12)严禁未经公司允许,以公司的名义参加或组织非法聚会;
(13)严禁任何人出售、转让或购买直销员资格;任何通过前列方式取得的经营资格将被视为无效,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4.业务辅助资料管理
(1)直销员必须参加公司规定的培训,获得须知的法律、业务等知识和技术。
(2)直销员不得使用或销售未经本公司核准的资料;
(3)直销员只能使用公司指定的文字、音像电子资料开展业务活动;
(4)直销员不得在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禁止的场所摆卖、推销、分发公司指定的辅助资料;
(5)未经公司授权,直销员不得私自与出版单位达成协议,印刷或出版与本公司有关的印刷品、视听资料等;
(6)直销员不得接受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的邀请进行演讲、授课;在接受其他合法公司、团体、组织或个人的邀请进行演讲时,必须注意以下事宜:
A.演讲、分享、授课等活动,纯属于个人行为,与本公司无任何关系;
B.参与该项活动,不可对公司、销售队伍及公司产品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5.关于使用公司名称和商标
(1)未经公司书面授权,直销员不得在任何场合擅自使用公司的名称和商标;
(2)直销员不得以公司名称或其注册商标作为其他任何机构或产品的名称。
6.会议管理
直销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会议或活动。
(二)直销员自由退出程序管理
1.直销员制度遵循“平等、自由、自愿”的原则
(1)平等:全体直销员一律平等;
(2)自由:自由加入,自由退出;
(3)自愿:自愿参加活动,自愿销售产品,自愿推荐直销员;
(4)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公司。
2.退出程序
(1)申请者应当填写好《终止直销员协议书》,申请者在申请表上需要本人亲自签名;
(2)申请者把填好的《终止直销员协议书》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回公司;
(3)如果退出后有违规或违法记录的,退出者必须自负其责。
3.申请退出成立后的相关规定
(1)退出者不得继续以公司名义从事销售业务;
(2)退出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散布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或是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3)在从退出者的业务资格停止之日起的6个月内,退出者不能出席或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直销活动;
(4)从退出者的业务资格停止之日起的6个月后,退出者才可以重新申请为新的直销员;
(三)监督与处分
1.直销员发现其本人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处理的请求,但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向公司提出申请的公司不再受理;
2.直销员违反本规则,或者行为有损公司产品声誉或公司形象,公司有权按情节轻重,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决定对直销员的处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和书面告诫,暂停履行合同,因违反守则行为相应缓发或停发其部分或全部收益,不予继续或立即取消直销员资格等;
3.公司对直销员实施处分由负责调查处理的客户服务中心书面通知投诉方、被投诉方及相关人士。投诉方、被投诉方如有意申请复查,须自处分函上签具之日期计起的30天内,致函公司总部,并在信封上注明“申请复查”字样,否则将失去申请复查的权利。在复查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生效;
4.对以任何形式规避《直销员管理制度》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司有权认定其为违反《直销员管理制度》等管理规定,并对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5.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直销员承担举证责任。
6.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如直销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守则、制度和营运细则而危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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